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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2015-12-24 19:24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淮工教字〔200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优化教学环境,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的实施受到影响,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对正常教学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两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出现在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与保障三种类型。

第五条各类教学事故认定依据如下:

(一)教学类

以下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备课不认真,教学中出现原则性错误;

3.教学进度与教学进程表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

4.教师在上课或监考时接听手机;

5.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委托他人代课;

7.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并上交教学进度表;

8.上课时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学生;

9.实验课前准备不认真,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10.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负责任,对学生放任自流,造成不良影响;

11.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成果和资料;

12.未按大纲规定和实习、设计要求指导实习和设计,擅自变动时间、进度;

13.其它违反教学规范,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思想不健康的言论、观点;

2.教师未办理审批手续,无故缺课、停课;

3.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达4学时以上;

4.教师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减少学时达4学时以上;

5.无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讲稿,不按课程要求授课;

6.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作业未批改;

7.辱骂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8.教学及相关人员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9.其它违反教学规范,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以下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命题或试卷印制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2.试题出现错误,对正常考试造成较大影响;

3.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在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岗,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4.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理考场或清场不彻底;

5.考试结束后回收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6.未按评分标准评分,擅自压低或提高学生考试成绩;

7.多份试卷批改错误,或一份试卷批改错误达10分以上;

8.阅卷结束后,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9.遗失成绩已登录的试卷;

10.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学生集体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11.其它违反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对教学及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试题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中断进行;

2.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掩饰学生作弊行为,纵容或默许学生弄虚作假;

4.教师在阅卷期间丢失在校生考试卷;

5.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6.阅卷或成绩登录不认真,出现多处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7.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8.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9.其它严重违反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以下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由于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教师不能到堂上课;

2.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因工作失误,影响教师按时上课或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4.教学设备报修或维修不及时,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地,造成教学活动冲突;

6.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混乱或丢失,造成不良影响;

7.对本单位人员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8.选用教材不当,或因工作失误导致教材不能及时到位,影响正常教学;

9.其它在教学管理与保障方面影响教学的行为。

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导致不良影响;

2.为学生办理与事实违背的学历或学籍等各类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3.教职人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4.管理疏漏,造成重大人员或财产损失;

5.管理不善,设备或档案材料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

7.其它在教学管理与保障方面严重影响教学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奖。

第七条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学校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取消责任人本年度各种奖项、荣誉称号和职称的评定资格。

第八条 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况将其调离现有岗位。

第九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现三日内,相关院系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填写《淮海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教务处应向事故责任人下达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告知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事故责任人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后,如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7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依据教学事故最终认定结果,进行事故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淮 海 工 学 院

二○○二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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