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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管理规定
2015-12-24 19:21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管理规定

淮工教发[2004]28号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规范有序地做好我院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实验室(中心、基地)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

第一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类实验室都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力求对全院学生进行开放,并逐步增加实验室的开放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学校每年将设专项经费支持实验室开放,促进开放式实验教学。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

第三条开放实验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指导原则,依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和内容,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四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计划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和学生参与科研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计划型开放实验: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开出的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各实验室公布开放时间,由学生根据自己时间的安排,自主选择时间进行实验,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以学生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和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实验成绩或学分的评定依据。

2、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设计型、综合性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

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及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课外科技活动课题,如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及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及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五条 每学期初,各开放性实验室须填报《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申请表》和《淮海工学院开放型实验项目申报表》,将本学期开放的实验项目、时间、地点和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开放实验室预约登记。

第六条每学期末,各开放性实验室应将本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各系(院)通过对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实验报告及实验过程的检查作为对开放性实验室工作的考核。

第七条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验人数和实验项目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和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实验准备工作。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实验目的和原理是否明确清楚、实验仪器配置是否合理、实验步骤与内容是否得当等进行审查,通过后学生方可进行实验。

第九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爱护设备器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条各系(院)要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开放管理工作。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实验记录工作,实验记录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填写。

第十一条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研究论文。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存档和论文推荐发表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开放的计划外实验成绩经考核合格,可向教务处申请选修课程学分,本学分一般不超过2分。学校定期评选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并优先推荐参加

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制作比赛,对获奖者和指导教师实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系(院)要积极组织有关教研室和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基础理论扎实、动手能力强的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开放实验教学工作,并以此作为教师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学校给予开放实验指导人员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将不定期抽查、考核各系(院)所辖实验室的开放情况,根据学生参与开放实验活动的学时数和广泛度作为实验室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

第十五条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动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六条各系(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所属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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