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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015-12-24 19:20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院)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采购和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明细帐,并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和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确保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失职人员,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二、 管 理 范 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用教学实验维持费购买,用于教学、科研方面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就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的原材料、燃料、食品、试剂、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指价值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具等。

易耗品:指既不属于材料、又不属于低值耐用品范围,可以重复使用,但又容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电子元器件、软磁盘、劳保用品等。

三、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单位根据实验教学计划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实验室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的购置计划。

教学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申报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报系(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科研和外协所需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申报。

第八条 审批后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是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工作的依据。实验材料、易耗品的具体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经费由教学实验维持费支出;低值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实验室采购人员应严格坚持“按照计划,集体采购,集中采购”的原则,尽量减少临时、零星、个人外出采购。

第九条 一次性采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金额达一万元(含)以上时,应根据淮海工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和工程发包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大宗物资采购要求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1、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2、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3、其他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4、活性实验材料。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送设备管理员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或与计划、发票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四、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帐务由使用部门负责,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员到教务处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填写《淮海工学院低值易耗品入库领用单》,财务处根据《低值易耗品入库领用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低值易耗品入库领用单》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册,明细账应包括购置日期、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用途、消耗记录、领用人等项目。

五、物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院)应创造条件改善库房环境,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五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帐物相符。要加强科学管理,做到定位存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帐物对号、便于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严禁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品、麻醉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严加防护,其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注意存放安全,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剧毒物品的发放要严格控制,需由使用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批,限量发放,准确计量,不得留存;其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对其领、用、剩、废、耗和退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可参见《淮海工学院实验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以保证物尽其用,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院内、院外调拨和作价处理须由单位领导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由设备管理员办理调拨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有偿调拨院外的物资一律由院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所收费用,拨入当年教学实验经费中使用。

第二十条 损坏或丢失低值品的赔偿以及低值品的报废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六、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

二〇〇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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