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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5-12-24 19:18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院)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对损坏或丢失事故可作内部处理的,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

第四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事故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六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遵守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设备管理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7、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第十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4.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和自然灾害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无法修复报废的,以整机价格酌情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5、损坏或丢失低值耐用品,赔偿价格按重新购置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

6、损坏或丢失民用性很强的设备及器材,如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电风扇、吹风机、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电炉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7、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器材被损坏丢失,情节极为严重的,除责任赔偿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适当扣发岗位津贴及奖金。事故责任不是一人者,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损失。

三、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在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查,系(院)分管领导核准。

(2)损失在800元—5000元的,由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并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缓期偿还。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具《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单》,由当事人到财务处交纳赔偿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赔偿款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交款凭证及时注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七条 对于严格执行《淮海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坚决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可参照本办法,由各系(院)制订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

二〇〇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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