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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5-12-24 19:17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淮工设备发〔200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与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并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学校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院)、部、中心、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系(院)]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在系(院)分管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优化配置,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是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改造、调拨、报废的全过程管理,涵盖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单价低于8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八条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淮海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九条无论来自何种经费或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等的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系(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经系(院)领导审查同意后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设备科负责汇总、编制全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无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凡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和特殊用途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17吋以上液晶显示器等)的购置,必须由申购部门填报《淮海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批报告》,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在填报设备购置计划时,要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用途等内容。

第十四条自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也应纳入计划管理,并根据《淮海工学院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帐务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购置

1、所有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计划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购置规程按照《淮海工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发[2005]35号)执行。

2、在设备购置过程中,所有货款原则上一律不得预付,如有特殊情况应由使用部门出具说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后,由使用部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借款手续,待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相应的冲帐手续。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外签订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购货合同,任何个人无权对外签订购货合同。

4、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予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处不予办理报帐手续。

5、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掌握市场信息,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从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当天起,七天内应开箱验收,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仪器设备数量、外观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进行,发现短缺、破损,应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3、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验收,由各系(院)负责,验收完毕,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系(院)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及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

4、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说明情况,提交验收报告,以便设备购置管理部门在规定验收限期内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对拖延验收时间、超越期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入库和报帐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员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设备验收单进行详实填写,并由验收人及实验室主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无误后,由微机帐管理员根据验收单录入设备管理系统并打印设备入库单。经设备购置经办人、验收人与实验室主任核实无误并签字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管理员凭发票及入库单报销联到财务处办理冲帐或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设备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总账,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2、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财产全面负责,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以及其它财产的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对所购置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建帐、建卡,做到帐目清楚,物帐相符。

3、各系(院)接受社会捐献、无偿拨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属捐赠固定资产;利用集资、创收经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属自筹资金固定资产。所有捐赠、调入、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济来源如何,统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单位或个人不得隐报、瞒报,不得另建固定资产帐或账外滞留或私人保存。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应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加强维护、维修,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开发和拓展,提倡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系(院)有权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维修、保养要求。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于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要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等情况。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进行使用效益考核。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淮海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强仪器设备的分档分级使用,注意功能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加强微机管理,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不得在设备配套微机上使用与该仪器设备功

能无关的软件,不得上网,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领用人、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的保管知识,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同时要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雷、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与生活有关的特殊用途设备(如数码相机、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等),必须由各系(院)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和保养,是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一条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种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需要外出维修的,必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系(院)领导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维修。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要努力提高维修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持在85%以上。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维修费,根据全院资产总值和上一年度使用情况由院单列,全院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维修范围的界定和维修费用支出

1、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下的小修和日常维护由各使用部门自行负责,费用从本部门的维持费中支出;

2、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大修项目由系(院)提出申请,设备科组织落实,费用由院维修经费中支出;

3、维修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大修项目和大规模维修、更新改造,由系(院)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经费计划方案,费用可从维修经费或设备费中支出;

4、维修费用在二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升级,需详细说明故障原因和维修方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费用可从维修经费或设备费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修理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

第三十六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人员应及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向供货

方提出调换、退货、维修等解决办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由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必要时借出部门应详细介绍该仪器的完好程度和使用方法或派技术人员随机操作。借用单位要爱护并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条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系(院)领导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酌情收取一定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折旧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当年教学设备费。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二条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和学生因工作、学习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院)领导批准,并按时归还。归还时,设备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之前,应及时归还所借物,否则不予办理离岗、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

第八章仪器设备调拨

第四十四条仪器设备的调拨原则各系(院)对闲置、多余、使用率不高或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系(院)内后系(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拨程序调拨的仪器设备,须填写“淮海工学院仪器设备调拨明细表”一式三份,注明调拨原因及设备性能状况,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论证确认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四十六条仪器设备调拨的审批权限

1、系(院)内部调拨,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系(院)领导批准,经系(院)设备管理员办理调拨手

续,并将调拨明细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2、系(院)之间调拨,由系(院)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调拨、过户手续。

3、校外调拨均为有价调拨。由需求一方持单位公函,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系(院)领导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校外调拨手续。

第四十七条无论是校内调拨还是校外调拨,其调拨手续一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并及时办理财务登记、转帐和销帐手续。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物资的处理工作。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无权处理报废物资。凡属正常报废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报废审批和报废物资回收。

第四十九条仪器设备申报报废条件

1、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耐用期已过,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2、仪器设备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或接近现行市价的;

3、仪器设备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4、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

1、单价在1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注明报废原因及仪器设备状况,

签署技术鉴定意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2、报废单价在1千元至1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

3、报废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仪器设备如因事故报废,必须详细说明事故原因。对人为过失造成的损坏,应追查事故

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赔偿办法处理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十二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财务处报送《报废减值情况通知单》,核减固定资产总值。

2、成套仪器设备仅部分符合报废条件的,只作部分报废,财务上作部分固定资产减值处理。

3、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经分类整理后统一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变价收入交财务处入账,充入当年设备费。

第五十三条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学校每学年集中办理报废、报损一次。

第十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淮海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按《淮海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淮工教字[2000]30号《淮海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年十一月三日修订

二○○五年九月四日再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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