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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5-12-24 19:12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淮工院发〔2012〕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保障教育质量,支撑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建设水平是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按照学校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促进技术队伍、仪器设备、建筑设施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鼓励发挥特色和优势,为学生开设第二课堂。

第四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不断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科研和开发实验任务。鼓励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推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室运行成本核算管理,进行实验室绩效考核,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三章 体 制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二级学院均须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的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单位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研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

(四)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认证和决策,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

(五)审议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六)开展实验室绩效评价工作。审议、评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名单。

(七)研究探讨实验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机制,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建议。

(八)审议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各类与实验室相关奖项的评审。

(九)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中心制管理,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设立若干实验中心,中心可下设若干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行人财物一院建设,跨院使用,资源共享。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可设正、副主任1-2名。

第十二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三)配合科技与产业处做好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采供与管理及实验室自制设备的管理。

(五)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立与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验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验室绩效评价与评奖工作。

(八)负责组织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与评审工作。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及考核工作。

(九)负责全校教学单位实验工作量核定工作。

(十)归口管理实验中心(室)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消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注重效益的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程序,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采取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通过与企业联合、与科研单位联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筹建实验室。鼓励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学校要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等。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环境、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的规定,加强环境、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并定期组织检查防污染、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实验材料、元器件、低值易耗品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强化信息技术应用,保障实验室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推进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素质高、能力强、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定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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