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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5-12-24 19:11   审核人:

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1992〕第20号),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与课程建设和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各级领导都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实验室建设纳入院系发展和建设规划之中,认真制定、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倡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加强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领导。各级领导都要切实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熟练、数量适宜、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室专职人员队伍;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各项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协作密切,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保障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办学效益。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九条 教师、学生在实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也要尽量给师生提供方便和条件,做好有关技术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为教师、学生的教学及科研活动提供条件;负责编制和贯彻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制定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和规范实验项目管理。实验室对本室所开的实验项目要建立实验项目卡片,主要内容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分组数、每组人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材料消耗额度等。

第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环节,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养成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吸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条件全面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 担负科研项目或从事技术测试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和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优化或改进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计量、检修、加工制作等),加强校外交流和校内协作,鼓励实验室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做好实验易耗品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工作;认真使用、保管、维修仪器设备,有效利用资源,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开发自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职能,为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创造条件。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隶属于系(院)或学校的建制性实验室,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间。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任务、规模、设备拥有量、人员、场地等条件确定。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以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4、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和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5、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主任和3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由学校正式批准。系(院)级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系(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共同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学校行文备案。院级实验室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提出方案,分管院长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行文备案。

第二十一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制定,要根据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方向的需要统筹考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系(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系(院)总体发展规划,由系(院)统一论证,全面规划。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建设过程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方案的选择应密切联系实验教学的需要,既要符合培养目标和实验大纲的要求,又要做到经济、精练、实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应按照“新开实验、增加分组数、提高水平”的顺序进行。凡未开出所有应开实验项目的实验室,不得购买用于其它方面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牢固树立经济观点,注重投资效益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新添设备要认真选型,购置大型精、贵仪器设备要严格论证。实验室建设中要反对小而全,不搞低层次重复建设。要注重设备共享,提倡自制仪器设备,反对设备陈列、不讲实效。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学院的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应通过联合办学的方式,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兄弟院校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我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各系(院)分别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本系(院)实验室工作。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和协调全院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有关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

4、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5、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协同院招标办公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

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负责全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和管理;

7、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调拨、控购商品核查和报批工作;

8、参与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9、负责全院实验室基本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各系(院)必须设置分管实验室的主任(院长),负责系(院)所管辖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落实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计划;

4、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5、负责申报本单位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和实验室主任的聘任;

6、领导、组织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施、检查、验收;

7、协助系(院)领导管理实验教学经费,落实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8、督促检查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9、负责本单位实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持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根据实验室所负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协助系(院)分管领导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根据实验室学年(或学期)教学、科研任务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落实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任务;

3、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本实验室人员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4、根据上级部门的管理法规和本实验室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工作;

5、负责或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设备采购选型、调研、论证工作;

6、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7、认真抓好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养以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定期总结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9、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工作管理数据报表上报工作;

10、做好本实验室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建帐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定编由院人事处确定,包括教学编制和科研编制两部分。教学编制由教务处根据实验室接纳学生实验的人时数、实验装备数、实验技术的复杂程度提出实验教学人员的编制建议。实验室人员科研编制是专职科研编制的一部分,由科研处按照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和发展需要提出建议。所有编制下达到系(院),由具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分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分别按照各类人员的职责建立考勤、考核制度。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加强对年轻同志的业务指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向学生公示《学生实验守则》,实验人员实验前应阐明仪器设备操作要求及安全事项,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室情况拟定具体的管理规则,如仪器设备管理规则,工器具借用规则,药品易耗品领用规则,设备操作、保养、维修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安全规定等。

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检查、评估实验室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达不到基本要求、未完成实验计划和任务、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津贴或其他行政处理。

第六章 实验经费与设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经费由学校根据各系(院)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每年进行预算分配到各系(院),由各系(院)掌握,并进行再分配使用。实验教学经费只能使用在维持实验教学日常消耗材料上,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项目开支。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使用调度、丢损赔偿、报修等由系(院)主管领导负责,具体设备保管由实验室主任总负责,并落实具体人员管理,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帐、物、标签相符。

第四十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和操作,要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并要做好设备使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保养要求,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物资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实验室所领用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装、外调和出借院外单位,违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长期搁置不用或使用率极低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给其它部门使用。

第七章 实验室队伍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各系(院)都要高度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要有计划地选派素质较好、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实验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技术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四十六条 鼓励教师到实验室工作,各系(院)要制定教师轮流参加实验室工作的计划并认真实施,新上岗青年教师要在实验室锻炼一至两年,以取得实验技能,打好教学科研基础。

第四十七条 各系(院)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听课、学习、参观、培训、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提高业务水平。实验室要定期举行实验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系(院)要配合人事部门,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近期和远期培训计划,组织实验人员学习基础理论、计算技术、测试技术或培训进修。培训要有目标、有考核,培训进修以在职学习为主。

第四十九条对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各系(院)要认真做好实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八章 实验室条件与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的实验室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学校对实验用房分配实行定额管理,统一分配到各系(院)。实验教学用房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和实际接纳的学生实验人时数及其性质配置;专职科研用房按科研项目及专职科研定编人数配给;大型精密仪器的用房按实际需要配给。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实验用房的管理和再分配工作,对利用率极低的实验用房,应进行调整,以提高其利用率。对长期空置的用房,学校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五十二条 实验楼与实验室的维修,分计划内维修、零星维修与计划外维修,统一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各系(院)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按照后勤管理处有关维修规定事先做好维修计划,纳入系(院)年度预算。零星维修和计划外维修,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批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应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实验,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救护,并立即向保卫处、所在系(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每天要有工作记录和检查记录。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要断水、断电。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保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应切实有效地按有关规定治理“三废”,不得随意排放废液、废气、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十六条 剧毒物品要由专人保管,严格剧毒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对消耗情况要记录备案,发生丢失要查明物品去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具有高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实验室或环境,要加强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在用房布置和环境保护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第五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网络。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及各系(院)、部要对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工作成绩显著,完成仪器设备重大维修和功能开发成效明显,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设备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工作中成绩较突出的个人和实验室给予奖励,并给予公开表彰。

第六十条 对实验室管理不重视,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浪费和安全事故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布的《实验室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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