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管理,提高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和《淮海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隶属于淮海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组织和业务上受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对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和我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的开展,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指导全院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和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学术机构。
第五条 各系(院)、部应成立系级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系(院)、部主任(院长)领导,在各系(院)、部内部组织活动。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实验室工作的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
1、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兼任;
2、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兼任;
3、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由委员会中产生。
4、如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未满出现人事变动时,继任领导自行继任相应职务。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日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十条 各系(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各系(院)组建,报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制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方法,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及发展要求,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提出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六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对院、系(院)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立、合并、撤销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 研究探讨实验室技术队伍结构及配备方案,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合理定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议实验室建设经费分配方案,检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和决策,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效益评估。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参与实验室的各项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广泛收集各级各类人员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批后生效。
淮海工学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